租車人犯案 車輛被扣難要回
吉安縣的劉先生是該縣福瑞汽車租賃公司的老板,去年11月12日,通過老鄉(xiāng)介紹,曾某在其公司以日租金200元的價格租走了一輛海馬商務車。然而,在租車的第2天,曾某就在吉安市的一家建材廠內和他人產(chǎn)生糾紛打傷了人,隨后曾某潛逃,而其所租的車輛則被警方扣留至今。后來,劉先生向警方提供了相關的租車合同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,要求警方返還被扣的車輛,但遭到了警方的拒絕。劉先生認為,他與曾某之間是租賃的商業(yè)行為,警方扣車2個月不返還的做法不合理。6日上午,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。
租賃公司:租車人犯事車輛遭扣
6日上午,記者來到吉安縣福瑞汽車租賃公司,劉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和曾某簽訂的租車合同。記者看到,合同是于去年11月12日簽訂的,該公司將一輛贛DK6611的海馬商務車以每日200元的價格,租賃給曾某使用,曾某支付了押金2000元,租期沒有注明期限。
據(jù)劉先生介紹,第2天,介紹租車的老鄉(xiāng)就告訴他,曾某在吉安市神龍建材涵管廠與別人發(fā)生糾紛,將人打傷后車子被對方扣押了,要交給警方處理。
隨后,他立即趕到該涵管廠交涉,但對方不同意放車,而是將車交給了轄區(qū)的吉州區(qū)禾埠派出所。后來,他又帶了租賃合同和公司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多次去派出所交涉,但民警說車不是從他手上扣的,因此至今一直也沒有拿回車。民警答復說,要等抓到了曾某后才可以放車。
劉先生表示,當時租車手續(xù)完備,承租人犯案也不能由租車公司來承擔責任,車輛被扣2個月,已經(jīng)造成了他2萬多元的損失,實在是拖不起了。同時,他質疑,警方的這種扣車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據(jù)。
警方:車輛是作案工具扣車合法
對于劉先生提出的質疑,當天上午,記者來到了吉安市吉州區(qū)禾埠派出所采訪。該派出所負責此案的副所長王序斌表示,此案屬于刑事案件,傷者目前已花費了醫(yī)藥費1萬余元,被扣押的車輛是作案工具,而且,犯罪嫌疑人曾某目前還在潛逃,警方正在網(wǎng)上對其進行通緝。
王副所長說,剛開始有人對辦案民警說車是借來的,后來又說是租賃的車,對此,即使現(xiàn)在租賃公司提供了租車合同等相關材料,警方也要作進一步的核實。他表示,警方所扣的車是嫌疑人的,而不是租車公司的,只有等抓到曾某經(jīng)核實后才能放車,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去起訴租車人。
律師:是否屬作案工具要看情況而定
那么,警方的扣車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(jù)呢?對此,記者采訪了江西井岡律師事務所練律師。他告訴記者,首先要界定租賃的車輛是否為作案工具。如果屬于作案工具,則該車應予以沒收;如果不屬于,而是屬于在實施犯罪現(xiàn)場的物品,經(jīng)公安機關查實與案件存在密切關系的,則該物品應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,予以返還給租賃公司。若與案件無密切聯(lián)系的,公安機關在查實后應及時返還給租賃公司。
練律師表示,目前,我國現(xiàn)行的法律法規(guī)對什么是作案工具的界定并不明細,在租車作案這種新型的犯罪增多情況下,所租車輛是否可以認定為作案工具,應該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。他認為,公安機關也應充分考慮第三人(租車公司)的財產(chǎn)權益。
租賃公司:租車人犯事車輛遭扣
6日上午,記者來到吉安縣福瑞汽車租賃公司,劉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和曾某簽訂的租車合同。記者看到,合同是于去年11月12日簽訂的,該公司將一輛贛DK6611的海馬商務車以每日200元的價格,租賃給曾某使用,曾某支付了押金2000元,租期沒有注明期限。
據(jù)劉先生介紹,第2天,介紹租車的老鄉(xiāng)就告訴他,曾某在吉安市神龍建材涵管廠與別人發(fā)生糾紛,將人打傷后車子被對方扣押了,要交給警方處理。
隨后,他立即趕到該涵管廠交涉,但對方不同意放車,而是將車交給了轄區(qū)的吉州區(qū)禾埠派出所。后來,他又帶了租賃合同和公司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多次去派出所交涉,但民警說車不是從他手上扣的,因此至今一直也沒有拿回車。民警答復說,要等抓到了曾某后才可以放車。
劉先生表示,當時租車手續(xù)完備,承租人犯案也不能由租車公司來承擔責任,車輛被扣2個月,已經(jīng)造成了他2萬多元的損失,實在是拖不起了。同時,他質疑,警方的這種扣車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據(jù)。
警方:車輛是作案工具扣車合法
對于劉先生提出的質疑,當天上午,記者來到了吉安市吉州區(qū)禾埠派出所采訪。該派出所負責此案的副所長王序斌表示,此案屬于刑事案件,傷者目前已花費了醫(yī)藥費1萬余元,被扣押的車輛是作案工具,而且,犯罪嫌疑人曾某目前還在潛逃,警方正在網(wǎng)上對其進行通緝。
王副所長說,剛開始有人對辦案民警說車是借來的,后來又說是租賃的車,對此,即使現(xiàn)在租賃公司提供了租車合同等相關材料,警方也要作進一步的核實。他表示,警方所扣的車是嫌疑人的,而不是租車公司的,只有等抓到曾某經(jīng)核實后才能放車,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去起訴租車人。
律師:是否屬作案工具要看情況而定
那么,警方的扣車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(jù)呢?對此,記者采訪了江西井岡律師事務所練律師。他告訴記者,首先要界定租賃的車輛是否為作案工具。如果屬于作案工具,則該車應予以沒收;如果不屬于,而是屬于在實施犯罪現(xiàn)場的物品,經(jīng)公安機關查實與案件存在密切關系的,則該物品應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,予以返還給租賃公司。若與案件無密切聯(lián)系的,公安機關在查實后應及時返還給租賃公司。
練律師表示,目前,我國現(xiàn)行的法律法規(guī)對什么是作案工具的界定并不明細,在租車作案這種新型的犯罪增多情況下,所租車輛是否可以認定為作案工具,應該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。他認為,公安機關也應充分考慮第三人(租車公司)的財產(chǎn)權益。